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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2015]第80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2号).doc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727
  • 上传时间:2021-03-18
  • 格式:DOC
  •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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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3 2015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2号 安全评价 机构 管理 规定 总局 63 80 修改 国家 2009 22
    资源简介: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讲解了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业务范围、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内容。该规定旨在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的情况。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和审批。甲级资质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乙级资质机构仅限于其所在省份内。特定建设项目和企业必须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体包括申请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以及参与安全评价监督管理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该规定特别适用于希望了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业务范围、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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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2015]第80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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