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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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 安全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管理 规定 国家 总局 80 修改 200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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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讲解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明确了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申请条件和程序。该规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检测检验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规定指出,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多种检测检验业务,而乙级机构则限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相关业务。规定还详细列出了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了申请资质的具体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资质认定等步骤。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特别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领域。该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提高检测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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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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