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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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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9737
  • 上传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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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 安全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管理 规定 国家 总局 80 修改 2007 12
    资源描述:
    第第 1212 号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 2006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 2002 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 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 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 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 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 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 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 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 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 定并公布。 第五条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 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 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 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 300 万元,乙级不低于 150 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 员总数的 70%,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 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40%、 15%和 15%; 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60%,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 30%和 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 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 5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 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 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 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 3 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 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3 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 300 万元, 乙级不低于 150 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 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 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 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 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 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 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 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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