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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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7号 煤矿 企业 安全生产 条规 国家 总局 89 废止 2014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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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讲解了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遵循的具体规定,涵盖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以及陆上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该规定强调了证照齐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全员培训、安全出口设置、机械通风、自救器和气体检测仪配备、顶板管理、探放水制度、提升运输设备安全、爆破器材库管理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规定了证照齐全、全员培训、相邻采石场间距、分台阶分层开采、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湿式凿岩、机械二次破碎、边坡安全措施、排土管理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针对金属非金属尾矿库,规定了证照齐全、全员培训、放矿筑坝、排洪排渗设施、监测监控、病库安全隐患消除、“头顶库”安全管理、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及应急联动机制等方面的要求。对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规定了证照齐全、全员培训、地质和工程设计执行、井控装备配备、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内部许可制度、新工艺技术设备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内容。对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规定了证照齐全、出海作业人员培训、第三方发证检验、防喷控制系统安装、作业风险辨识、消防救生逃生设备、新工艺技术设备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行业的各类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以及陆上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这些规定旨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该规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安全生产指导,还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督检查依据,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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