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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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18号 关于 修改 煤矿安全 规程 决定 国家 总局 200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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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讲解了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具体修改内容。这些修改主要涉及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以及井下变(配)电所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责任、安装位置、备用风机配置及供电要求、风筒的材质与安装标准、风电闭锁及自动切换试验的规定;掘进工作面停风时的人员撤离与恢复通风前的瓦斯检测;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的要求及备用电源的管理维护;以及井下变(配)电所的设置与运行规范。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特别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操作人员。该文件对于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通风安全、电源稳定及变配电设施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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