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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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 关于 修改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 培训 规定 11 规章 决定 国家 总局 201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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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涉及安全培训、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等11件规章的具体修改内容。这些修改主要包括删去部分条款、调整培训机构资质要求、强化自主培训和委托培训的灵活性、以及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具体修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煤层气地面开采培训机构的要求。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该决定旨在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安全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同时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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