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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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3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4号 海洋 石油 安全生产 规定 总局 63 修改 国家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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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讲解了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旨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规定明确了作业者和承包者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地位,强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规定还详细阐述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安全管理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生产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施工要求、试生产和安全竣工验收程序、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告知、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防火防爆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专业设备的检验、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的备案以及守护船值班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作业者和承包者,包括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实体,以及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实体。该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所有参与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以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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