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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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 海洋 石油 安全管理 细则 总局 63 修改 国家 200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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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讲解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该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细则明确了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地位,强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简称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监管职责。细则详细规定了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流程,包括试生产前的备案要求、提交的资料清单、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试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要求。此外,细则还列举了生产设施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向海油安办报告的情形,如更换或拆卸主要安全设施、变动应急预案、中断或终止采油(气)作业等。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特别是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这些企业和单位需要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设施备案,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合规。细则也适用于相关监管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指导其开展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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