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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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 金属 非金属 地下 矿山企业 领导 带班 监督 检查 暂行规定 国家 总局 201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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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讲解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法。该规定旨在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定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定义和领导的范围,强调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此外,规定还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包括加强井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撤离。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无领导带班下井的作业,且不得因此受到任何不利待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该规定特别适用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此外,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该规定对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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