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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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5号 金属 非金属 矿产资源 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国家 总局 201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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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该规定详细阐述了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建立与执行。规定还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接受再培训。此外,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同时,规定还对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禁止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严禁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该规定不适用于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适用于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旨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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