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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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 建设项目 职业 卫生 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 总局 90 废止 2012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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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办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文件还详细说明了不同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专家库专家在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中的作用。此外,文件还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和服务标准,确保技术服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矿业、建筑业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行业。该办法特别适用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他们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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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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