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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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70号 企业 安全生产 风险 公告 条规 国家 总局 89 废止 201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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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讲解了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告知卡,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规定还强调在重大危险源和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信息。同时,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上设置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并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此外,企业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并定期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和单位,特别是那些存在重大危险源、严重职业病危害以及较大事故隐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该规定为企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帮助其有效管理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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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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