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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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58号 煤矿 矿长 保护 矿工 生命安全 条规 国家 总局 89 废止 2013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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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讲解了煤矿企业矿长在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方面的具体职责和措施。该规定明确要求矿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矿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矿井通风、防火、防尘、防水等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同时,矿长还需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该规定还强调,矿长必须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此外,矿长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矿长还需定期向职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矿长的具体职责和措施,确保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减少和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和落实这些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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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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