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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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 尾矿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国家 总局 201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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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4月18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6年公布的旧规定。该规定旨在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但不适用于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和电厂灰渣库。规定明确了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鼓励应用先进的尾矿库监测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规定还详细列出了尾矿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要求,强调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过审查批准,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并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尤其是矿业企业、尾矿库运营单位以及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该规定为这些企业和单位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在尾矿库的各个阶段都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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