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1
1

类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doc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795
  • 上传时间:2021-03-18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31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新旧 对照 国家 总局 2012 45
    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4545 号令条文号令条文 8 8 号令条文号令条文 备注备注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 产法 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 学品生产、 储存的建设项建设项目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化工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 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 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化 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其安全许可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 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 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 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 目设立设立( (审批、核准、备案审批、核准、备案) )前的安全审查、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 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 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 全审查: ( (一一) )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审批( (核准、备案核准、备案) )的;的; ( (二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 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 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 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 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 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 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 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 第五条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 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 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4545 号令条文号令条文 8 8 号令条文号令条文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doc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9795.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