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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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1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6号 尾矿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总局 38 废止 国家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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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详细说明了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工程档案等内容。此外,还规定了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从事尾矿库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规定了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要求,并强调了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该规定特别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旨在指导和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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