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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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3号 危险 化学品 输送 管道 安全管理 规定 国家 总局 201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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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要求,旨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规定强调了管道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规划方面,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禁止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并严格控制其他有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的穿越。建设方面,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施工资质、监理单位责任等。运行方面,规定要求管道单位设置明显标志,建立巡护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管道。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生产、储存单位,特别是那些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运行。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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