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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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 用人单位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条规 国家 总局 89 废止 2015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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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讲解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该规定强调了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杜绝违法违规生产;二是必须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禁止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的环境中作业;三是必须设置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或不使用这些设施;四是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发放假冒伪劣产品;五是必须在工作场所和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信息;六是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是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上岗;八是必须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化工、矿山、冶金、建筑、电子制造等行业,这些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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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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