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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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用人单位 职业 健康 监护 监督管理 办法 国家 总局 2012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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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该办法详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用人单位的职责。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确保检查机构的资质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对特定群体如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措施,规定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对于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离岗位、妥善安置、复查、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等。此外,用人单位还需建立并妥善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特别是那些涉及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该办法不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的监管依据,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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