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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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 油气 防火 防爆 条规 国家 总局 89 废止 2015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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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的重要规定。该规定强调了严格控制油气储罐的操作条件,禁止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规定还强调了在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必须在场,并且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此外,规定指出必须保持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在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前不得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规定还特别指出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不得落底,禁止向储罐或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禁止在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禁止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罐区作业,以及确保罐区设备设施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适用于油气储罐区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特别是涉及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企业。这些规定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标准,旨在预防和减少油气罐区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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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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