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2
1

类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doc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816
  • 上传时间:2021-03-18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86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2012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 作业 场所 职业 危害 申报 管理办法 总局 48 废止 国家 2009 27
    资源简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讲解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该办法旨在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要求这些单位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需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则需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接触人数及分布、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遇重大变化需及时申报变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资料保密。未按规定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单位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该办法特别强调了这些单位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要求它们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doc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9816.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