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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炼钢厂).doc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867
  • 上传时间:2021-03-19
  • 格式:DOC
  •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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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 制度 轨制 炼钢厂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 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 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 “三定四不推” 中“三定”是: 定整改措施、 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 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 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 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 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 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 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 1) 。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 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 记录备查。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车间的职责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 动。 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 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 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第九条 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 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 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 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 2、附件 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 4) ,建立事故隐患 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 5)治理(附件 6)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 报奖励制度 ,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 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 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 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 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 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 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 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 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 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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