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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中毒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99643
  • 上传时间:2022-02-19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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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承德 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毒 事故
    资源描述:
    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中毒事故一、事故单位及生产概况(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矿区中心坐标为:东经 1173511754,北纬 40304041矿区总面积 3.5982 平方公里。矿区距京承铁路 6km,北陵公路从矿区穿过,交通便利。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寿王坟铜矿) ,始建于 1953 年,1957 年投产,矿山属于多金属矿床。由于资源枯竭,2003 年破产,并于同年 9 月重组,注册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承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国有企业。公司属于采选联合企业,地下开采,年采选处理矿石量 70 万吨。现有员工 1621 人。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证照齐全企业。(二)生产概况。该矿有主平硐、主井、斜坡道桑独立的安全出口;开拓方式为平硐-斜坡道-竖井-盲竖井开拓,中段高度 60m;矿井通风形式为对角抽出式,采用主扇风机型号:K54-4-.15 轴流式风机;采矿方法为有底柱分段空场法;开拓方式为平硐-斜坡道-竖井-盲竖井开拓,中段高度 60m;矿区水文地质简单。11431 采场采用分段凿岩有底柱崩落法的采矿方法,事故地点是该采场的52 米处,设计 3#平孔井和 5#平孔井的硐室用来施工平孔,崩落采场矿房的顶柱,按设计要求,在 52 米处平孔井先与风井打透,以解决通风,在施工平孔井与风井的工程时,采用局扇解决现场通风,局扇型号:GK56-N0.4-4。见事故示意图。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 年 1 月 17 日,坑口下九中段掘进二区凿岩组职工孙万合(组长) 、姜坤、宋学春、张凤来在开完班前安全工作会议后,于 8 点乘坐人车入井。姜坤、宋学春、张凤来到下五中段火药库领取火工器材,孙万合独自一人前往下九中段 11431 采场工作面。姜坤、宋学春、张凤来领取火工器材前往 11431 采场工作面,大约 9 点半左右到达 11431 采场工作面 52 米处发现孙万合瘫倒在地,姜坤把孙万合搂过来,并大声叫他的名字,当时孙万合有呼吸,但神志不清,不能说话,事故现场有炮烟味。(二)事故上报情况。2013 年 1 月 17 日 10 时 40 分左右,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坑口下九中段掘进二区 11431 采场工作面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月17 日 11 时 30 分铜兴公司将事故信息进行了上报。(三)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姜坤、张凤来立即将孙万合抬到进风大巷并向附近工友呼救。同班作业人员宋学春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救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施救,通知坑口及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参加救援。宋学春、姜坤、张凤来和附近赶来的工友一起抬着孙万合赶往下八盲井罐笼,到下八盲井罐笼附近,被救护队的人员用担架抬着升井,送往承德铜城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落实到位。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孙万合,男,1967 年 6 月出生,工龄 9 年,家住承德市营子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事故发生后因孙万合亲属抵制尸检,公安机关未能对孙万合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11431 采场于 1 月 16 日下午两点进行了爆破作业,1 月 17 日孙万合独自进入未开启局部通风设备的工作面,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违章进入危险场所,导致孙万合吸入炮烟(含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二)间接原因。1.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单人单岗作业;2.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存在习惯性、随意性误区;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不够,职工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意识差,对掘进通风措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三)事故性质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1.孙万合,男,1967 年出生,坑口掘进二区凿岩组当班组长,负责当班安全管理工作。在局部通风机未开启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有害气体检测,违章进入危险场所造成中毒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2.宋学春,男,1979 年出生,坑口掘进二区安全员,负责本班安全管理工作。对孙万合单独进入工作面未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44 条第 1 款,建议营子区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 7000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3.高景兴,男,1967 年出生,坑口掘进二区安全副区长,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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