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讲解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系统性要求和具体实施步骤。该制度明确了煤矿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的角色,强调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负有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需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部门承担监督检查与查处职责。制度中规定了不同层次的隐患排查频率:公司每月对各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高风险矿井则每月两次;煤矿每周自查一次;科、队、班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需随时排查。同时,明确了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责任人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则需要按照“五定”原则停产整改,并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处理决定书,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的所有煤矿企业,特别针对那些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企业,如高瓦斯矿井、容易自燃矿井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它不仅为管理层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指导,也为一线员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该制度有助于提高整个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