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带班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讲解了带班领导在井下作业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强调其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负责性。该文件指出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并不得擅自空班或缺班,且班中不得擅离职守,违反者将依据“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文中描述了带班领导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及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并处置安全隐患。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领导应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文件还提到若发生工伤事故或险肇事故,带班领导必须立即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严禁盲目指挥施救。此外,带班领导负责督促车间、班组召开班前班后会,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操作宣传教育,以及监督各班班组作业签证制度执行情况,车间主任值班情况,安全员、测风工班中检查工作情况,同时对当班民爆物品的审批、使用、临时储存、清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使用。最后,带班领导需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月底交由安全副经理存档,对于当班发现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落实。
《井下带班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地下矿井开采企业。这些企业的带班领导需要根据此责任制来规范自身行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规定,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性。该制度不仅为带班领导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也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