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讲解了废弃危险化学品在污染防治方面的重要规定,强调了从源头控制、到管理监督以及后续处理的一系列措施。这一制度基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而成。废弃危险化学品涵盖未经使用即被放弃、被淘汰、伪劣、过期或失效的产品,并包含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和民众主动上交的部分。文件指明,这类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管理其产生、收集等环节的环保工作。对于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和药品,也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容器及其包装物需视为危险废物对待。制度提出要实行减少产废量,加强安全回收及合理利用,无害化处置为原则,并要求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危废品。安全环保科需承担统管责任,企业应当向有资质单位委托危废处置业务且提供详尽信息资料。厂长作为负责人需保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标准。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生产、储存等活动中涉及到废弃化学品的单位。它不仅适用于化验室内涉及危废试剂管理的场景,更涵盖了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时的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危险化学物品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持有此类化学品的工业领域以及与之关联的运输、储存机构,特别是那些直接面临危化品处置压力的场合,如工厂、实验室等。这些区域应依照文件精神执行,建立严格管理体系以防止污染环境,并保障人员健康与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