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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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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订).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 年修订】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 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 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包括最高人 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 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 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 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 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 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 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接 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最高人民 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 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 免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检察 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 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 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 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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