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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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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订).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 年修订】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 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 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 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 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 的规定、决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 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 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 先进、 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的航空器。 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 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 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 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 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 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 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 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 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三) 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 同一民用航空 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 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 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 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 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 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七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 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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