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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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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 年修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 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 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委(党组) 。”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 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 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 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 应当向该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 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部门法制机 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以 下简称法制机构) ,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 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 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 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 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 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 民政府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 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导。”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起草规章,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 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将第十三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起草专业性较强 的规章, 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 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 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 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 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 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 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30 日前公布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 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规章送审稿的说明 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 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四款修改为:“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 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 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 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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