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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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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 2011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 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 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2 月 3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11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 年 2 月 16 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 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 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 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 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 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 括命(审)题(卷) 、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 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 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 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 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 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 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 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 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 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 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 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 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并责令离开考场; 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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