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讲解了环境的基本定义与适用范围,明确指出该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并促进经济发展。它对环保法律体系的关键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通过设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来实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在环境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层面的标准,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础上补充未涵盖内容或提升严格程度。此法还描述了建设污染项目须遵循的环保评估程序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强调了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主要责任并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并且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区域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禁止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已有的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特别涉及大气、水、土地、矿藏等各类自然因素的全面管理。这部法律面向的企业包括各类排污单位、工业企业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企业组织,也适用于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如海洋、港务、渔政渔港、公安交通等领域的管理者。其覆盖的行业涵盖能源、化工、制造及其他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不利影响的领域,并涉及到科研教育机构和技术开发者,因为鼓励他们研究开发更高效的技术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同时个人也是这部法律的责任承担者之一,有权也有义务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