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碰撞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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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碰撞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docx
大客车碰撞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一、事故简要案情2009 年 07 月 31 日 07 时 25 分, 驾驶人罗某驾驶粤 T/192*号大型客车 (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 Y003线 2KM+100M 路段处, 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三、相关法条摘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