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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潍坊弘润石油总厂特大火灾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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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潍坊弘润石油总厂特大火灾事故.docx

    山东潍坊弘润石油总厂特大火灾事故2000 年 7 月 2 日 18 时 40 分左右,山东潍坊弘润石油总厂发生火灾,造成 10 人死亡(男性 9 人,女性 1 人) 、1 人重伤,烧毁 500 立方米油罐 2个,建筑 591 平方米,柴油 360 吨,过火面积 600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219 万元。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潍坊弘润石油化工总厂,是一个小型石油化工企业,位于青州市口埠镇徐集村。该厂以原油、腊油为生产原料,主要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和液化石油气。 由口晋路自东向西将总厂分为南北两个区, 南区为生产区,北区为办公生活区。 按照工程流程南厂区自西向东划分为催化、 裂化工段、成品油贮罐区和成品油灌装、发货区、液化石油气罐区、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北侧是泵房和化验车间。整个油罐区总容量 21000 立方米,共设 31个罐。该单位是青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厂设有专职消防队,近年来该厂先后投 300 多万元购置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厂区内设有消防专用供电、供水系统。起火中心现场位于油罐区西端 204、308 号罐,两罐未设防火堤,并紧邻防火堤内的 203、307 号油罐,204、308 号罐的容量为 500立方米。204 号罐存有液面高 28.6 厘米,约 16 立方米的柴油,308 号罐存有液面高 7 米,约 308 立方米的柴油。起火时天气晴,东南风 3 至 4 级,气温 36 度。二、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一)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7 月 2 日 18 时 40 分左右,石化总厂员工在 204 罐西北侧混合罐进行电焊作业时,发生起火爆炸。18 时 45 分青州市公安消防中队接警后,出动 4 辆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 到达火场时, 整个火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308 号罐底部流出的柴油沿地面向西、向北流淌并燃烧蔓延。20 时 15 分火势得到控制,同时集中优势兵力将所有的泡沫车、水罐车从不同角度向着火油罐 308 号罐喷射,20 时 32 分大火被彻底扑灭。(二)火灾事故原因经调查,火灾爆炸事故系员工违章电焊产生的焊花引爆 204 号罐内的可燃油蒸汽所致。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1、金成辉(已死亡) ,男,47 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动力维修车间检修班班长,技术职称为电焊工技师,负责厂内设备小修和焊工、管工、铆工等工作。金成辉在带领其他电焊工进行焊接管道作业时,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在阀门上不加盲板,以致引起油罐爆燃,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当事人死亡,免于处分。2、徐风凌(已死亡) ,女,34 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动力设备部副主任,负责质量、工艺、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全面负责油品车间的工作,其在工艺改造过程中未按规定的设计方案,且在现场指挥施工时违反规章制度,动用明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当事人死亡,免于处分。3、白金禄,男,52 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副厂长,分管安全和生产,在没有设计方案及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就擅自批准施工,且多次去现场查看。7 月 2 日 14 时 30 分左右,他到现场见有明火,便安排徐风凌在焊接时加盲板,但没有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其身为领导,有失查、放任的过错,应负领导责任。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潍坊市公安消防分局对其处以 5000 元罚款。4、崔永福,男,53 岁,潍坊弘润石油化工助剂总厂安保部副部长,主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一级动火证的审批及消防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没有监督检查,以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负领导责任。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潍坊市公安消防分局对其处以5000 元罚款。5、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潍坊市公安消防分局给予该厂 30000 元罚款。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1盲目蛮干。该厂在工艺改造过程中,没有制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计图纸方案和消防安全措施,即施工动焊。2违章操作。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和消防法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规定, 在禁火区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动火作业, 以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差。该厂在工艺改造过程中,在禁火区未办理动火证即动火作业,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在禁火区内冒险作业,管理者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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