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发布件(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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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发布件(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pdf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讲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危险废物分类标准及管理措施。该名录详细描述了哪些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应列入名录,具体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中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不排除具有这些危险特性且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物。同时,名录中列明了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实行豁免管理,并规定了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定依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执行。此外,对名录中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如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和危险特性等,并明确了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需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方法予以认定。最后,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发布的旧版名录同时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适用于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尤其针对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以及生物化学药品和基因工程药物生产等行业领域。这些行业的从业者需要依据名录要求准确识别自身产生的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处置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