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实施《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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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实施《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1).docx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讲解了自2021年1月起实施的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并从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该法中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确保新旧规定的顺利衔接,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这一公告。公告明确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并且严禁境外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进行倾倒、堆放或处置。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其进口许可证申请;而2020年已发放的相关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此外,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将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当这些废物需要出区处理时,应向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海关不再验核批件。同样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外从事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生产作业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也遵循相同规定。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适用于所有涉及固体废物进口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那些曾经依赖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的企业。它涵盖环境保护部门、海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他们需要根据公告要求调整工作流程,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出口环节的监管。此公告还影响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以及保税仓库等单位。这些企业应当熟悉并遵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的新规定,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