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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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docx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讲解了为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在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中的失职、渎职情形或领导责任,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涵盖的特大安全事故类型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同时,该规定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召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并对超出管辖范围的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此外,该规定特别强调了中小学校在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中确保学生安全的责任,以及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或机构的严格审查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审批、教育管理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该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适用于各类可能涉及特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如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化工企业、矿山企业等,以确保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