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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泰州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工程“8·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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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泰州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工程“8·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泰州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工程“8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8 月 6 日 8 时 30 左右,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泰州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6.3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8 月 16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及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安公司) ,略。2.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公司) ,略。(二)工程情况泰州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由江苏中江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投资建设,工程位于高新区长江大道东侧、通扬路南侧,总建筑面积 11.46 万平方米。包括标准厂房 5 幢,配套建筑 4 幢。2018 年 10 月 28 日, 中江公司将工程监理承包给江苏华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2 月 1 日,中江公司将工程施工总承包给大都公司。2019 年 4 月 15 日,大都公司将工程 4 幢配套建筑(建筑面积 3.88 万平方米)施工劳务分包给华安公司。2019 年 4 月 15 日,华安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事故时 4号楼已封顶,工人正在拆除模板。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7 月 31 日,因高温天气,江苏华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部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从 7 月 31 日至 8月 9 日,暂停所有施工。当日大都公司向华安公司下发工程联系单,要求高温期间停工。但华安公司未严格执行,擅自组织木工进行模板拆除施工作业。2019 年 8 月 6 日上午, 华安公司木工班组 4 名木工到 4 号楼拆除模板,其中木工万某海独自 1 人在 6 楼北侧拆除二次结构模板, 其直接将拆除的模板和木方往 4 号楼北侧地面抛掷。8 时 30 分左右,万某海将 1 根宽约 9 厘米、厚约 3.5 厘米、长约 1.2 米的木方向 4 号楼北侧地面抛掷时,砸中在楼下清理杂物的华安公司杂工陈某祝。(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陈某祝被送往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1 时左右,陈某祝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华安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俊向大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梅报告了事故情况,但刘某梅未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7 号)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也未及时向大都公司负责人报告。8 月 14 日,大都公司获悉事故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6.3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木工万某海在 4 号楼拆除模板时,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2016)的规定,直接将拆除的木方向 4 号楼北侧地面抛掷,砸中地面的陈某祝。间接原因华安公司未严格执行工程暂停令,停工期间组织木工进行模板拆除施工作业;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向施工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泰州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工程“8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万某海,在拆除模板时,违规直接将拆除的木方从高处向地面抛掷, 砸中地面的陈某祝,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胡某俊,华安公司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18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3.刘某梅,大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告,迟报事故,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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