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监察员制度》讲解了安全生产监察案件监督监察实行的主办监察员制度,遵循“分工明确、共同受理、合议审查”的原则,确保有案必接、有案必查,要求案件受理率达到100%,结案率需达到95%以上。该制度规定了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办事认真、公道正派、政治觉悟高、业务技能强、法律知识扎实,并且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年以上。文件详细描述了案件主办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如在大队长领导下对指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查清事实并决定是否立案;按照执法程序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请审批;对所承办案件质量负责,整理归档。此外,强调了案件主办监察员在查处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规定,确保证据收集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依据充分,杜绝假案错案的发生。还提到主办监察员需要有灵活的政治头脑和敏锐观察力,对于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应及时汇报并逐级通报。协办监察员则不得拒绝支队或大队指定的协查工作。
《主办监察员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那些涉及安全生产监察案件处理的单位。它为一线监察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导,确保他们在处理安全生产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行事。此制度不仅适用于直接参与案件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也适用于各级领导,以确保整个监察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可以提高监察效率,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