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9]第26号_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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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6号_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09第26号_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2009年8月24日通过并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与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规定明确了国家及地方安监部门对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确立了冶金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地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文件强调冶金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对于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少于300人的企业则需至少有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此外,还要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培训以获得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同时对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另外,规定指出企业应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报备安监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企业要采取措施控制危害,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法定标准,包括放射源使用许可证的获取。
《安监总局令2009第26号_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以及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辅助工艺环节的企业。这不仅涵盖了大型国有冶金企业,也包括了中小型民营企业,只要是涉及上述冶金生产活动的企业均在其适用范围内。无论是独立运营的单一冶金生产企业,还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只要在中国境内开展冶金生产活动,都应当遵循本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