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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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该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求其必须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将安全设施纳入总体设计,并保证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文件还强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范围内的此类项目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具体说明了各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的相应职责。此外,办法特别指出对于涉及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特定行业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需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预评价,编制详细的报告,并且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预评价工作。最后,对于第七条规定之外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则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这包括但不限于非煤矿矿山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等多个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它不仅为这些行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也明确了相关企业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如何确保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从而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本办法也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落实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