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60号_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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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3]第60号_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doc
《安监总局令2013第60号_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讲解了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具体管理措施。该办法旨在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确保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根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和技术委员会处理鉴定事宜。文件详细描述了需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范围,包括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未知、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未知以及用于科研或产品开发年产量或使用量超过一吨且物理危险性未知的化学品。此外,还明确了鉴定工作的具体流程,从申请鉴定到最终报告出具的时间要求及内容构成,确保整个过程科学公正。对于有异议的鉴定结果,设有仲裁机制,保障了各方权益。文件强调了化学品单位在普查和辨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对鉴定机构提出了严格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要求,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安监总局令2013第60号_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化学品生产、进口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特别是那些生产和使用含有危险成分或潜在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依照此办法对其产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本办法不仅为化工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此办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化学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