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6号_《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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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6号_《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x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6号_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讲解了煤矿企业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和条件。该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4年5月17日公布并经2015年6月8日修改的旧版实施办法。本办法明确了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根据此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的许可证颁发管理,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地方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具体颁发和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还列举了煤矿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满足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投入足够的安全生产资金、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确保人员培训与考核合格等。特别是针对井工煤矿,办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保证矿井至少有两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建立独立通风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等。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6号_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活动的企业,涵盖国有大型煤矿集团及其下属矿山、小型私营煤矿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煤矿项目。无论是井工煤矿还是露天开采作业,只要在中国境内运营,均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不仅适用于现有的煤矿企业,也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旨在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推动煤炭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