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讲解了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定义了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并强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各部门应对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建立包含评估报告、安全管理制度等在内的档案,并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具备资格的评价机构主持,评估报告应涵盖评估依据、基本情况、危险因素辨识等内容。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法规标准变化时,企业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报备。新产生或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也需及时报告备案。按照可能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分为四个等级。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监控和安全管理。同时,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制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的企业。具体包括化工、石油、天然气、冶金、建材等行业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如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这些单位需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