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讲解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期限、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最多60日。对于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需要吸取教训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这些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需通过信息反馈、实地检查等方式确保事故发生单位切实执行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单位依法采取措施。
《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该规定为各级政府提供了明确的时限指导,以确保事故调查报告得到及时批复;同时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以便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这一规定强调了其在事故发生后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内部人员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实施,并且明确了必须接受来自工会、职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