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讲解了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了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并对小型客运船舶定义为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它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及跨区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监督,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活动的监督。此外,还强调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确保运营安全。同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船员资格、船舶适航性要求、备案制度、服务规范、乘客安全检查、投诉处理机制、停航处置措施、信息报送义务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依据相应法规进行处罚。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内所有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那些在通航水域中运营载客量不超过12人的客运船舶的主体。此办法旨在指导并规范这些运营者的日常操作和服务标准,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路交通安全的要求。通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帮助运营者理解自身需承担的安全责任,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乘客提供了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保证,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水上交通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