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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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城镇燃气、国防科研生产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文件详细界定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指按照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强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县级部门则对辖区内所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文件还指出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监测监控措施,同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此外,《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标准对本单位设施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过程结果并对结果负责,还需进行安全评估以确定等级。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活动的单位,特别是那些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石油化工企业、化学制品仓库等。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了解并遵守此办法有助于确保其运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规要求,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本办法也适用于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