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日期2014-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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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日期2014-03-01.docx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讲解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法规,该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活动,所指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雪)、寒潮等多种自然灾害。法规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参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需确定人员进行知识宣传和措施落实。各级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此外,法规要求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建设防御设施,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城乡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中,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评估。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市及其下属各县级市(区)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个人。具体来说,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提供资金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则需落实基层防御措施并及时报告灾害情况。该法规还特别适用于涉及气象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根据项目所处的风险区域进行评估,并配套设计相应的防御措施。此外,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及相关行业组织也应在宣传教育方面发挥作用,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