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日期2020-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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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日期2020-05-01.docx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讲解了江苏省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监测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旨在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和范围,包括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等活动。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发展规划和服务体系,并保障所需经费。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条例强调了政府培育和发展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重要性,鼓励社会监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生态环境信息由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性和权威性。此外,条例提出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数据资源开发应用。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参与监督监测工作,行业协会需加强自律并参与标准制定和技术研究。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与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编制监测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布局监测站(点)等。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级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具体来说,适用于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本条例也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监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对于这些主体而言,条例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监管框架,以确保其监测活动符合国家和省级法规的要求,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