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日期2018-04-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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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日期2018-04-01.docx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讲解了山东省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内实际情况,旨在强化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类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事业经费、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等。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需承担起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职责。此外,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任务涵盖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则负责综合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登记火灾高危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工作,公安派出所还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所有可能涉及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无论是公共管理部门还是私营机构,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此规定的各项条款,确保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单位,更应该严格遵循规定中的要求,切实做好防火防灾工作,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