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8-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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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8-05-01.docx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讲解了山东省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框架和具体实施措施。该办法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核心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公开共享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办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即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同时强调了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与时效性原则,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此外,还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绩效考核;设定了专门的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办法特别指出要推进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尤其是那些负责采集、记录、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法中关于信息归集、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所处理的信息准确无误且合法合规。对于信息主体而言,他们有权了解自身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并受到相应保护,不受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