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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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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docx

    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安全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健全。即:单位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基层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级副职为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体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未达到3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转职业或兼职业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单位主要负责人,(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指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把安全指标同时包下去 。要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进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凡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主体工作和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 7、从业人员必须进过安全教育和培训(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 《安全生法》,第一章总则第3、4、5、6、7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安全生法》其他条款。 移交有关执法监察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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